但是实践中,物流公司却经常碰到与保险公司签订了《预约保险协议》,货运起运前也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申报,出险了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。本律师接受了一系列咨询案件: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,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《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》,约定实际货主为被保险人。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事故造成货物损失,实际货主根据与物流公司签订的《运输合同》的规定,将货物的损失在运费结算中进行扣除。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并非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,无权进行索赔为由进行拒赔。法院审理认为《货物运输预约协议》合法有效,约定原告(物流公司)为投保人,被保险人是实际货主,原告所承运的货物因交通事故受损,实际货主可以依据货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赔偿,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原告已经向实际货主支付了货物损失赔偿金,因此,被保险人的货物损失已经获得了赔偿,不再具有保险理赔请求权,原告以保险理赔请求权为基础的而收入的权利也不存在,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【(2017)沪0101民初30645、30646,(2018)沪02民终2551号】